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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解读《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五、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是网络音乐经营活动的主体

  网络音乐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它既是传统音乐产业的延伸,更是日益兴亡发达的网络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音乐的管理政策是在我国网络文化整体管理制度的大框架下拟定。当前,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有两个,一是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对进口网络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这两项制度均是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和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

  《意见》重申,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其中包括网络音乐的进口活动。必须指出的是,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业务范围应当是网络音像产品经营,如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包括该项内容,如许可从事的是网络游戏经营活动,那就是属于超范围经营了。《意见》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